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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却发现非亲子 法官耐心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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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佳  发布时间:2013-04-17 08:41:33 打印 字号: | |
  变更抚养却发现非亲子 法官耐心巧化解

  4月16日下午6时许,原告闾某和其前夫被告曾某前后平静地走出了云溪法院审判庭,没有了往日的怒目相视和争吵不断。两人之间因变更抚养引发的纠纷,历经数月的调解终得以和谐化解,双方也终于从这场闹剧中真正解脱。

  该案本是一件普通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原告闾某与被告曾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两人于2011年5月经云溪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曾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曾某负担。离婚后,原告闾某发现被告对孩子不够疼爱,并且其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己抚养小孩,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这件简单的案件却因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婚生男孩非被告曾某亲生,并申请司法鉴定而变得复杂和紧张。经过湘雅二医院鉴定中心鉴定,确实排除了曾某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一时之间,被告方家庭倍受打击,原、被告双方及其亲属之间对抗情绪不断升级,该案也变得棘手。

  此时,该案的适用程序有几种方案。一种是将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变更为“确立非亲子关系纠纷”进行庭审,被告曾某另行起诉,向原告闾某追偿五年的抚养费及因此事所造成的精神抚慰金。一种是因亲子鉴定结果为新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中小孩归被告曾某抚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再审。还有一种是继续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其另行起诉的权利,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两案一并调解。

  综合以上几个方案,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曾某另行起诉表面上理清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但另行起诉实际上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将耗费双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另外,之前离婚判决中,虽出现了新证据,但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样看来前两种方案都不够稳妥。而且该案牵涉到公序良俗,被告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如法院处理不当,被告曾某不能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救济,不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消解,还会引发双方亲属间的激烈冲突。权衡利弊后,法官选择了难度最大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方案,将变更抚养关系纠与追偿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赔偿两案一并调解。

  起初,双方见面就面红耳赤,双方亲属也毫不相让。于是法官耐心倾听,加班加点上门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近三个月的诚心劝说,双方终于可以平心静气坐下来协商,在法官的反复协调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小孩由原告闾某抚养,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原告闾某自愿赔偿被告曾某80000元整,此赔偿包括被告曾某垫付的抚养费、对家庭造成伤害的精神抚慰金等所有损失。

  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从闹剧中解脱的双方也卸下了沉重的负担。事后承办法官说道:“这案子要办结容易,但双方的芥蒂不除,这隐患一直都会在,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也不利。用三个月的时间换来双方的和解是值得的。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走出困境,也是我们能为孩子和被告做的最好的选择了。”
来源: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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