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本是某金矿的爆破员,却利用工作便利,私藏数十枚雷管,最终在运输途中意外被查获。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是平江县童市镇人,2012年,其受雇于平江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金矿从事爆破工作。因为家中准备建房,需要爆破宅基地,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多次将作业期间未使用完的雷管私自留下,并藏匿于工棚床下。同年6月12日,李某将私藏的五十四枚雷管装入旅行包中,放在摩托车后座上运往其位于童市镇的老家,准备用于宅基地爆破。但行驶至平江县安定镇境内时,捆绑在摩托车上的旅行包遗落,被路人刘某拾得。发现包中装有雷管后,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询问,被告人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立案对其询问时,未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非法运输爆炸物确属生产生活所需,且案发后所有爆炸物已被全部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