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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立千仞 无欲则刚
——对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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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朝阳  发布时间:2013-04-23 15:06:23 打印 字号: | |
  法官职业地位的不断提高,法官职业作用的日益重要,使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操守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对法官的职业形象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要靠法官一言一行累进地树立。纠正一件不公正的案件容易,扭转群众对法官的不信任却很难。因此,法官在司法活动内外都应保持良好的道德风范。当前,公众的期许与法官队伍现状存在的差距,日益凸显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切实约束法官业外活动,是近年来群众反映较突出的问题,也是法院作风建设必须着力加强的重要环节。

  一、与时俱进,完成历史使命必须约束法官业外活动。

  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从职务以外的所有行为,即在非履行职务的日常生活中参与的社会活动。

  1、约束法官业外活动,是树立司法威信的需要。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现代文明社会中,司法权威越来越多依赖于公众的信任,而不是简单的强制力。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以高雅、谨慎、得体的法官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称许与信赖,对法官职业、法院声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都反复证明了这个道理。如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甚至是部分诉请得到支持后,仍不断申诉,原因之一就是耳闻审案的某法官在业外时间与对方律师有过应酬。法官要想做到独立与中立,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威信,就必须排除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秉持一种超然于社会现实的特殊的社会交往方式。换一句话说,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法官应当超乎于权势,超乎于利益,超乎于各种社会关系和不良诱惑,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冷静清醒地观察问题,处理案件。如果说侠客是虚拟的正义的话,那么,法官就是通过司法制度而拟制的侠客,是现实社会良知和正义的化身。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官经不住诱惑和攻击,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当事人、律师同吃同喝同娱乐,甚至称兄道弟,过从亲密,引起了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的不满。试想,追求灯红酒绿生活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如何能令人信服?当事人因此报复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的放任自流,不仅是他个人的腐败,更是司法制度和社会文明的创伤,是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的。如果不约束法官业外活动,让法官清心寡欲,心如止水,使其树立一种“壁立千仞,无欲则刚”的司法精神,司法威信在公众心中必将荡然无存。

  2、约束法官业外活动,是树立法官清廉形象的需要。廉洁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作为一名法官,廉洁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首先要守得往清贫。廉而生威,贪而致腐,法律的天平,容不得金钱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的尊严,法官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其次要经得住诱惑。法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金钱、美色、关系、权力的考验,诱惑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最后要管得住小节,“小德不修,大德焉存。”大节如何,往往在日常小节上都会有所体现,大节的培养往往也是从一个个小节开始的。纵观这几年各地法院查处通报的法官违法犯罪案例,大都是从行为不检点,放纵业外活动开始的。而法官的不甘寂寞,滥交滥往,让社会公众不仅对法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怀疑,甚至到了厌恶的地步。因此,必须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保持法官与社会的距离,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才能树立清正、廉明、高雅、得体的法官形象,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称赞,才能让人相信法官是社会疾病的治疗者,而不是传染源。

  3、约束法官业外活动,是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需要。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充满智慧的学科,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专门活动,法官与其他国家公务员相比有其明显的专业特性。随着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社会对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期望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司法技巧。恰恰相反的是,现在许多法官不愿花时间去学习新的法律,钻研法律技能。法律老化,凭经验办案是当前法官的一大特征。没有深厚的法学底蕴,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没有高超的庭审艺术,却还把精力放在法外,法官如何能业务精通?如何能成为正义的象征?因此,要培养业务精通、专业化的法官,必须约束其业外活动,使其远离应酬和社交。这样,法官才有时间和精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潜心做好审判业务。

  二、知易行难,正确认识有效约束业外活动的困难。

  约束业外活动是体现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一面镜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客观上讲,各地法院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办法和措施虽然有一些,但具有可行性的则并不多,效果也不明显,以致法官的业外活动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

  1、约束业外活动具有渐进性、间接性。法官业外活动主要是由职业道德来规范。用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多为刚性制度,是客观、外在、强制的,而软性的道德约束是主观、内在、自律的,要经法官理解、认同、内化后,才能发挥预期功效。业外活动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约束业外活动只能是一个渐进的、间接的调整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与毅力。

  2、约束业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为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挑战。法官的业外活动置身于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有时还常常处于不良当事人、代理人的包围之中。我们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努力,与种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形成了持久的“博弈”;法官应有的严格自律,与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也展开着反复的“博弈”。

  3、约束业外活动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作为社会人法官当然可以在履行职务之外,合法安排具有很强私密性的个人生活。而法院要强化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势必会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进入法官的私人生活空间,然后才能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评价与约束。如何把握好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与尊重法官个人生活隐私的界限?如何在全面掌握法官业外生活情况与法官可承受范围之间保持平衡?这些都是十分困难而敏感的课题,处理不慎,可能对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崇高感带来消极影响。

  4、约束业外活动具有探索性。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省院的“六个高压线”等一系列品行规则,不少法院还相继制定出台了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有关规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有效约束好法官的业外活动,还是一个探索性工作,至今鲜有良方。

  三、迎难而上,探索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业外活动约束机制。

  切实约束法官业外活动,既是近年来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是加强法院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更是落实“人民法官为民”主题活动的需要。2009年,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有“四个新提高”,即广大干警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林则徐任两广总督,查禁鸦片时期,曾在自己的府衙写了一幅对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这幅对联形象生动,寓意深刻。上联谆谆告诫自己,要广泛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才能把事情办好,立于不败之地;下联砥砺自己,当官必须坚决杜绝私欲,才能象大山那样刚正不阿,挺立世间。面对新挑战,我们必须迎难而上,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努力探索一条以他律强化自律、以自律落实他律、自律他律紧密结合的模式。

  1、以严格自律构筑约束业外活动的道德防线。业外活动自身的特点和法官队伍整体上可信赖的现状,决定了约束业外活动必须通过有效途径,以强化法官自律意识为基础。

  一是以核心价值观武装法官。王胜俊院长不久前提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首先就要用这一核心价值观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引导广大人民法官以这一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树立起正确的观念。也就是说,在人民法官中树立起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不能止步于喊喊口号,而是要真正入脑入心,真正化为人民法官的一种信念和精神力量,成为评判人民法官工作好坏的标准,真正做到以公正为荣,以徇私为耻,以廉洁为荣,以贪贿为耻。因此必须把法官约束业外活动与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促使法官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法官形象的生活方式。

  二是以崇高的使命鼓舞法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官是这一崇高事业的参与者、见证者和建设者。我们要反复告诫法官,应当把法官职业当做毕生为之努力的事业,始终怀有重任在肩的使命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法官只有获得法治信仰和崇高使命感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的严格自律,从而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

  三是以鲜活的事例激励、警示法官。通过学习英模以及身边的先进人物来激励法官,利用反面教材认真剖析法官业外活动违法违纪案例来警示法官。努力使法官明白,担任法官就意味着奉献,而不是索取;穿上法袍就意味着寂寞,而不是享乐。时刻牢记慎权、慎欲、慎情、慎微、慎独。

  四是以催人奋进的法院文化引导法官。岳阳中院大力弘扬“交流、交心、不交易,说理、说法、不说情”的院风,积极培育吃苦在前的“求索”精神、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等“四种”精神。重视人、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以人为本,凝聚人心,引导法官在严格要求、真诚关爱、催人奋进的文化氛围里自励、自律。

  2、以他律机制夯实约束业外活动的制度堤坝。有效的他律机制对自律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就约束法官业外活动而言,自律、他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是依靠家庭,共同维护。法官的不当业外活动不仅损害了法官形象,影响了法院声誉,而且也毁了自身前途,对其家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在合适的限度内寻求法官家属支持,也是他们共同的心愿。努力探寻合适途径,畅通与法官家属沟通的渠道,使家属了解法院内部的情况,知晓职业法官的要求,用家属的“贴心话”,共同维护法官的荣誉。

  二是依靠社会,形成合力。通过多种方式,努力形成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合力。主动接受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通过“院长信箱”、院长接待、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开通网上信访窗口、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对法官不当业外活动的举报、投诉和反映,并且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反馈情况,不断完善社会监督网络,以此促进和培育法官的内心自律。

  三是依靠制度,长效规范。根据业外活动不检点必然会反映在职务活动上的规律,明确将政治上放松要求、上班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精力不集中、热衷打听他人审理的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关系密切、社交活动多、经济收支状况反常等种情况,列为预警重点对象,并确立了按级负责、定期分析、重点预警、定期考核检查等制度,力争将业外活动失控情况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是依靠机制,防微杜渐。坚持把竞争机制纳入法院队伍管理之中,营造不进则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促使法官怀有强烈的职业意识,心无旁骛,远离不良习气。同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奖惩机制,对法官业外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或问题,严肃对待,决不姑息迁就。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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