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岳阳中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第四中学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应邀组织了6名市人大代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2012年3月13日下午,平江县第四中学李巧军老师课前身体出现不适的呕吐症状,但其坚持完成当日教学任务。当晚上11点37分,李巧军老师打电话向同事呼救,在送往医院后,于2012年3月14日凌晨2点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岳阳市人社局于2012年5月19日作出岳市工伤认字(2012)第4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巧军教师的死亡作出了不应视为工亡的决定。平江县第四中学不服该决定,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人民政府在补充相关事实后,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维持了岳阳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9月24日,平江县第四中学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据此,平江县第四中学不服,提出上诉。
上午9时,岳阳中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