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省邳州市人大代表、被告人张恩玉(又名张宝)因嫉妒同在江苏省邳州市经营生猪贩运业务的同行刘冬生意太好,认为其抢占了自己的生意,指示被告人黎拥政等人砸坏、烧毁为其拖运生猪的货车,4月2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刘满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黎拥政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7 000元;对被告人刘满贵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 000元,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害人刘冬为经营生猪贩卖业务,聘请李国胜和周伟云驾驶车牌为苏CR2399和苏CR2366的货车从江苏省邳州市拖运生猪到湖南贩卖。同在江苏省邳州市经营生猪贩运业务的被告人张恩玉认为被害人刘冬抢占他的生意,于是指使被告人黎拥政砸坏、烧毁为刘冬拖运生猪的货车。
2012年5月,被告人张恩玉为指使被告人黎拥政砸坏被害人刘冬的货车,于2012年6月10日汇给被告人黎拥政人民币2.6万元作为砸车的报酬。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黎拥政邀集被告人刘满贵一起到临湘市五里牌最兰坡,将被害人刘冬的苏CR2366的货车砸坏,事后被告人黎拥政分给被告人刘满贵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被砸货车的损失为人民币2193元。
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恩玉来到岳阳,指使被告人黎拥政烧掉被害人刘冬的货车,许诺烧车后付给被告人黎拥政人民币3万元。2012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恩玉将被害人刘冬货车的发车时间、停车地点等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黎拥政,被告人黎拥政便邀集被告人刘满贵用矿泉水瓶装满汽油,到临湘市五里乡新群村原棉麻厂,由被告人刘满贵点火,将被害人刘冬一辆车牌为苏CR2399的货车烧毁。同日被告人张恩玉从银行汇给被告人黎拥政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黎拥政分给被告人刘满贵人民币9500元。经鉴定被烧货车价值人民币122 元。
2012年8月15日,临湘公安接到报案后,将目标锁定黎拥政和刘满贵,2012年9月29日将两人抓获,两人对张恩玉指示其两人砸坏、烧毁为刘冬拖运生猪的货车一事供认不讳。张恩玉(又名张宝),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江苏省邳州市人大代表,住江苏省邳州市八级镇山后村河涯852号。2012年10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抓获,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黎拥政(湖南岳阳人)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 000元;被告人刘满贵(湖南岳阳人)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刘满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积极组织策划,被告人刘满贵具体实施砸、烧车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刘满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恩玉的亲属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 000元;被告人黎拥政的亲属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交给法院;被告人黎拥政、刘满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恩玉、黎拥政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