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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一盗窃团伙主犯实施抢劫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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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任刚德  发布时间:2013-04-25 13:49:12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告人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被告人葛某为还赌债窜至临湘市桃林镇街上。早上7时许,被告人葛某见路边李再胜家一楼饲料店门打开,便趁机潜入李家三楼,并在卧室翻找到二万元钱揣在身上。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告人葛某被上楼的李再胜发现,李再胜拉扯住葛某并呼喊“抓贼”,葛某为抗拒李的抓捕,持扳手多次击打其头部,后葛某逃离现场。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再胜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葛某退回李再胜被盗的人民币2万元。

  2012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敖某、葛某窜至本市顺通液化气站,三人爬围墙进入气站装了三麻袋钢角阀门,李某还爬进办公室盗窃了一元硬币400个、一台电脑显示屏及一个电子秤接收器,后三人逃离现场。第二日,被告人敖某将所盗物品销赃给在临湘市南太路开废品收购店的沈某,得赃款4100元钱,李某、敖某、葛某各分得900元钱,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鉴定,顺通液化气站被盗钢角阀门,电脑显示屏、电子秤接收器总价值人民币7965元。案发后,被盗钢角阀门已归还顺通液化气站。

  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谢某乙、敖某在本市城区、乡镇及岳阳市等地多次作案盗窃汽车油箱内的柴油,谢某负责开车放哨,谢某乙、敖某负责用扳手拧开油箱螺丝并放油,经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人民币19812元。三被告人将所盗柴油低价销赃给谢伟斌、吴红兵、王建华等人,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970元,被告人谢某分得3550元,被告人谢某乙分得3010元,被告人敖某分得24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数额巨大,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敖某、谢某、谢某乙、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敖某、谢某、谢某乙、李某在各自参与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某、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乙、李某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某、敖某、谢某、谢某乙、李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在抢劫犯罪中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辩称“谢某自愿认罪、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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