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 在校学生逃逸并毁灭证据
分享到:
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3-04-25 13:54:10 打印 字号: | |
  再过两个星期,刚满18岁的吴某就能从学校领取毕业证,翻开人生的新篇章。但一场意外让这一切成为泡影——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路人死亡后逃逸并毁灭证据,吴某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吴某是平江县安定镇人,在岳阳市一所职业学校就读。2012年6月底,临近毕业的吴某回到家中,准备在家住一段时间再去学校领毕业证。7月8日晚上9点左右,闲来无事的吴某借来一辆摩托车,载着玩伴李某沿106国道由安定镇小田村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驶到安定镇上黄村路段时,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撞倒在地,两人遂驾车逃离现场。当地村民发现撞伤倒地的受害人刘某后,马上刘某的丈夫将其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报警。因伤势严重,刘某在次日凌晨进行开颅手术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伙同李某共同藏匿、损毁了所驾驶摩托车,并分别乘车逃往外地。

  2012年7月13日,在吴某父母与公安机关联系后,公安干警在岳阳市某酒店将吴某带回平江。7月14日,李某亦从上海回到平江,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7月24日,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被告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的认定。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带安全头盔,遇行人未注意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又将所驾驶车辆损毁,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吴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等待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