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平江县检察院申请对何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何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岳阳市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检察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何某某因与男友感情不和,产生了厌世情绪。2013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何某某在自家二楼卧室的床上,用一条粉红色丝巾将其两岁小女儿的脖子勒住,致王瑶窒息死亡,事后将尸体掩埋。平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26日委托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提请法院决定对何某某强制医疗。
庭审当日,被申请人何某某不愿出庭,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何某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提请本院决定对何某某强制医疗的意见,根据何某某涉案事实、情节及精神状况,为对其自身予以保护,也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故采纳检方的申请。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