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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隐瞒已故职工赔偿金被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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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钟玲  发布时间:2013-04-27 12:59:48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用人单位隐瞒已故职工赔偿金15年之久的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某客运公司返还已故职工亲属赔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9万元。

  朱某兵生前原系湘阴县某客运公司的职工。1998年2月5日,朱某兵受公司安排,担任湘阴至广东宝安大客车的替班司机,在该车行至广东东莞地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兵死亡。事后,被告公司派员代表死者亲属前往广东处理赔偿事宜。1998年4月27日,公司代表将领取的13万元死亡赔偿款交到了公司。然而,客运公司却一直未将领到赔偿款的事告知死者亲属。

  直到2012年下半年,客运公司因改制进行清算,改制小组在清理公司账目发现了当年朱某兵死后获得赔偿款的事时,才知会朱某兵的亲属。随后,他们从当地广东东莞交警部门调出的相关档案,进一步印证客运公司隐瞒赔偿金的事实。死者的妻子英某、儿子朱某、母亲许某遂于今年年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朱某兵在完成被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事故的责任方获得赔偿。客运公司当年在东莞处理该交通事故时从责任方领回的13万元赔偿款中,除去一些合理开支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应当归死者亲属所有。被告汽车客运公司隐瞒、占用该笔赔偿款并15年之久,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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