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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我要我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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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13-04-27 13:03: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案件并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决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尹某是平江县某店的业主,被告是平江县某村村委会。2009年被告将A铺面租给本村村民田某,并签订书面合同沿用至2012年底。田某自2010年起将A铺面转租给原告尹某,被告默认了田某的转租行为。因此原告是A铺面的次承租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令原告尹某头疼的事发生了:2012年12月,第三人林某与被告达成协议,以75.2万元购买原告租赁的A铺面。原告得知情况后,找到被告负责该铺面出售的负责人李某,提出原告对A铺面有优先购买权,愿以同样价格购买A铺面,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第三人于2012年12月25日交纳75.2万购房款,与被告签订了《铺面买卖合同》。

  原告尹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当时并未讲要买自己租的铺面,原告交定金是购买其他铺面,对这个争议焦点,法官认为,原告是否放弃了铺面的优先购买权,应由被告举证予以证明。但本案被告的举证不是以证明原告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相反,原告在得知被告将A铺面以75.2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林某,在被告与第三人还未正式签订铺面买卖合同之前,原告提出了异议,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铺面,但未得到被告同意。被告与第三人林某最终签订《铺面买卖合同》,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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