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驶逆向行车,最终酿成大祸,家住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的黄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应有的后果。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1日9时,被告人黄某驾驶湘AKC41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556KM+800M处时,因避险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由被害人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9900元。另查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