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法院审结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县首例强制医疗案,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检察机关认定,201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发生争吵,刘某某用刀将其丈夫的耳朵和手划伤。2013年2月11日10时许,被申请人刘某某将自己8个月大的儿子刘某带至其屋后无人处,用手将其捂死,然后将其儿子的尸体带至华容县东山镇洪山头村六组,后被村民发现并报案。被申请人刘某某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病症状的抑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刘某某被送往华容县麻浬泗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现在病情略有好转,但需继续治疗,没有达到出院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了用手将其儿子刘某捂死的暴力行为,剥夺了刘某的生命,其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症状的抑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刘某某现在虽已进行治疗,病情略有好转,但尚未治愈,不强制医疗随时都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予以采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