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针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均有伤病的实际情况,湘阴法院城南法庭的法官们到原、被告就医的县人民医院开庭。
3月12日11时许,55岁的原告周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62岁的被告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位于界头铺镇某村的小路上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原、被告均未报案,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经鉴定原告周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受理此案后,法院得知原、被告均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正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当事人均未委托代理人,若要求原、被告到法院开庭,他们身体可能无法承受。为方便原、被告参加诉讼,及时结案,承办法官来到县人民医院开设临时法庭审理此案。
考虑到该案原、被告系同村人且系多年同学,被告刘某已经支付了原告周某的医药费,城南法庭法官们采取面对面的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做通原、被告刘某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7245.3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