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该如何赔偿?日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2年6月9日,艾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造成艾某某、邓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艾某某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12年7月25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9月28日,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评定艾某某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全休五个月,预计后段医药费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艾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与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艾某某负主要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车主邓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6112.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