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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为房地对簿公堂 法官公正裁判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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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琼娟  发布时间:2013-05-08 07:57:2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年底,吴二一纸诉状将其姐姐吴大告上法庭,本是情深义重的姐妹,为何反目成仇,其中缘故还得从头说起:

  原、被告系姐妹,2005年,被告吴大的丈夫吴某在镇上获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吴大与其丈夫遂邀原告吴二在该土地上合伙建房,2006年,在建房过程中原告吴二向被告吴大交付了一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承担了一层房屋和一个店面的建设费用。2007年,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吴二享有房屋第三层及第一层中一个店面的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吴二想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被告及其丈夫不配合,几年过去了,至今原告仍未如愿。万般无奈之下,2012年年底,原告吴二将其姐姐吴大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并由被告协助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等手续。本案中,被告吴大的丈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对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份额的分配和出资额的承担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不协助原告办理国土证、房产证的理由是,被告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丈夫吴某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与原告没有关系,因原、被告是姐妹,才好意邀原告合伙建房,现原告不仅得到了房,还要与其争地,良心何在。开庭前法官向原告释明,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能一并处分,获得房屋所有权就享有了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原、被告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希望被告在知法后能够调解结案,且原告提出只要被告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其愿意支付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被告及第三人在明了法律规定后,不仅没有予以理解接受,在开庭答辩后甚至愤然退庭,拒绝参加庭审。基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开庭后,承办法官又多次找原、被告商谈,希望原、被告能够握手言和,再续姐妹情深,但被告不是态度强硬,就是避而不见。于是,法院只能下达了判决书,确认原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份额享有所有权,并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判决前法官充分的析法明理,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

  案件虽了结,但原、被告破碎的亲情却给了我们警示,亲情面前,利益至上,终将得不偿失。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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