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2013年1月10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9L129号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平江县安定镇往平江县城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1613KM+100M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张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8.09mg/100ml。案发后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被告人唐某某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多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