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李某某和卢某某,在医院盗窃危重病人财物一案,将本只窃得人民币8600元按17200元计算,这是该人民法院首例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汪某某(已判刑)作为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属雇佣来的陪护人员,事先与被告人李某某和卢某某共同密谋盗取被害人的财物,方案敲定后的2012年7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故意外出打牌并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和卢某某:“赵某某病室内无陪护、无他病号,财物置于枕头之下。”被告人李某某和卢某某如探囊取物般顺利将8600元取走,李某某和卢某某分别分得赃款5100元、3500元。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及时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被告人李某某和卢某某犯罪后潜逃,于2013年1月16日抓获归案。
到案后,两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8600元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各2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决。
盗窃他人财物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可耻行为,历来被社会道德所摒弃被法律所制裁,尤其是对别人的救命财物下手更是应当受到人们的严厉谴责和法律的重处。“两高”的司法解释正是顺应人们的司法期待作出的大快人心的正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