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偷窃同事手机而被依法惩处的案件。
被告人汤某,男,现年23岁,系平江县冬塔乡人。案发前在平江县开发区某洗脚城打工。2013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汤某趁同宿舍的同事张某熟睡之机,在该洗脚城三楼宿舍内盗走张某正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价值1425元的黑色HTC触屏手机;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又在该洗脚城三楼技师房内,盗走同事刘某遗忘在椅子上的一部价值610元的红色京崎手机。盗窃后,被告人汤某将所盗的两台手机分别以300元和100无的价格销赃。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又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所盗赃款已退还,遂以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