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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房产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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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琼  发布时间:2013-05-10 10:26:19 打印 字号: | |
  身居要职、手握重权,却最终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滑进了犯罪的深渊。汨罗市房产局原副局长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近日一审审结,岳阳汨罗市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袁某某于2005年12月被汨罗市人民政府任命为汨罗市房产局副局长,2010年2月开始主管局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股、监察执法大队、开发办等内设部门机构。被告人袁某某主管上述部门期间在负责审批、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和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和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岳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某、汨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江西宜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经理熊某某、汨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和汨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2.48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将其收受的现金分给房产局开发办主任李某某2万元、监察大队大队长徐某某1万元,剔除其虚开发票交纳税款3千元,被告人袁某某个人实得9.18万元。2012年7月份,在汨罗市纪委调查被告人袁某某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时,被告人袁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上述贿赂的事实,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退缴赃款9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在汨罗市纪委调查其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时,主动向汨罗市纪委交代了其收受上述贿赂的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动将所得赃款全部退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来源:汨罗市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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