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借缺陷货车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也应担责
分享到: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5-15 08:43:41 打印 字号: | |
  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所有人将该车借给他人驾驶,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货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判决,判决货车所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5日中午,周某亮驾驶一辆从周某苗处借来的货汽车沿S308线从西向东行驶,途经平江县加义镇东南街时适逢谭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公路左边叉路口出来横穿公路,两车不幸相撞,造成谭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分析后作出责任认定书,认为周某亮所驾驶机动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在集镇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交叉路口横穿公路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周某亮、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周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亮、周某苗、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三十六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谭某家属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1571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下的损失239815元,因谭某、货车一方均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谭某自身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货车一方承担一半的责任。同时,因被告周某苗系肇事货车的所有者,应当知道该车存在缺陷,在该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将该车借给被告周某亮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车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周某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3981元,被告周某亮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95926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