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案发前系岳阳某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负责邮政银行押钞车安全以及快递包裹的押送业务。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其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在平江县浯口镇、向家镇等邮政所,趁人不备,盗窃邮政包裹,先后共盗窃手机5台,镀金首饰五件套,总共价值人民币2460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黎某作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