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悔之晚矣!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现住平江县长寿镇。2011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平江县长寿镇自己家中,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方某某,每次贩卖约0.1克冰毒和麻古,价格100元。总计贩卖冰毒和麻古共0.3克,后被平江县公安机关抓获。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