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合议庭综合全案犯罪事实、证据、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朋友陈某、方某某及受害人柳某等若干人在该市长盛路某夜宵店分桌吃夜宵,受害人柳某认为方某某所停放的摩托车位置不当,遂将其车推倒在地。为此,双方借着酒兴,互不示弱,开始推扯。方某与方某某系同乡,出于哥们义气迅速加入到了双方的对峙、争斗状态中,被告人考虑到受害人一方在人数、体格上占优势,便从己方的陈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手中拿起匕首,捅向受害人柳某左胸。(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在慌乱中逃离现场,至2013年2月18日通过网上追逃在广东省被抓获,不久被押解到该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受羁押期间,其近亲属多次到受害人家赔理道歉并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双方通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赔偿125000元(含已支医药费)的谅解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有如下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情节:1、当庭认罪,认罪态度一直较好;2、其亲属积极赔偿且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3、受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另查明,被告人无前科且表现一惯较好。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痛定思痛,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案中的受、致害方本为素不相识的人,更谈不上“前世有怨,今生有仇”。朋友间宵夜取乐、感情交流,本也无可厚非,但当朋友与人发生争执时,如果采取了解情况、辩明是非,要求理曲者道个歉、有理者让个步,充当“消防员”而不是“纵火”者,结局将截然相反!为人强出头,用凶器大打出手,以显哥们义气,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使亲人背负了一生中都难以偿清的债务,其教训极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