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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蔸稻谷惹出千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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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3-05-24 08:04: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两父子赔偿原告两父子人身损害损失共计2320.5元,而事情的起因竟然是因为七蔸稻谷。

  原告朱某与朱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告毛某与毛某某系父子关系。2012年10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朱某和四个汨罗人一起在李某家用收割机收割稻谷时,不小心毁坏了被告家七兜稻谷。被告毛某某要求原告赔偿,并扣押了收割机,原告朱某遂向派出所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劝双方自行调解,后村干部到场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被告毛某某放弃追偿并将扣押的收割机放行。之后原告继续收割稻谷,下午6时许,被告毛某来到稻田边质问朱某为何割了他家的稻谷没有赔偿还要报警,朱某回应因收割机被扣押耽误了时间,双方遂开始发生争吵。争吵几句后毛某将朱某收割机上墈搭用的铁桥掀了,朱某将铁桥搭好,毛某又掀了,如此反复两次之后,毛某第三次将铁板扛在肩上准备扛走,此时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毛某某都到达现场。毛某将铁板扛在肩上准备上墈时,汨罗人中的夏某站在墈上阻止,因铁板较重,毛某将铁板扔在地上,夏某也随即往后退几步倒在地上,随后夏某站起来朝毛某身上一推,毛某退了几步,双方开始理论起来,随即两边的人围上来并揪扭在一起。大约十分钟后,四个汨罗人离开现场,毛某某打电话叫人过来,说自己被人打了,要那人带东西过来。几分钟后,黎某骑摩托车过来了,问毛某某是谁打了他,毛某某就指是朱某某打的,黎某从地上捡起两个石头朝朱某某扔去,第一个没打到,第二个打在朱某某身上。之后朱某某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报警后毛某与毛某某每人过来踢了朱某某一脚。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劝双方先去医院疗伤,再来处理。后梅仙派出所、梅仙司法所、梅仙法庭及该村村干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矛盾激烈,调解未果。2012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两父子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共计5480.5元。同时,两原告在庭审中表示黎某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要求由两被告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依法应予保护,任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先因原告朱某无意毁坏被告家七蔸稻谷、被告毛某某扣押原告收割机而产生矛盾,继而被告毛某责怪原告不该报警并掀扛铁板激化了矛盾,双方处理问题方式不当而产生相互斗殴,导致了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毛某某处理问题不当引发矛盾,被告毛某赶到田边引发争吵继而掀扛铁板激化了矛盾,直接引起了相互斗殴行为的发生,毛某某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叫来黎某,三人共同致伤了原告,对其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损失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三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共负连带赔偿责任。因黎某由被告毛某某指使致伤朱某某,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仅主张由被告毛某与毛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某毁坏被告家稻谷是纠纷发生的引火线,两原告在被告毛某掀扛铁板时处置问题不当,与两被告发生揪扭,在纠纷发生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对其损失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认为应当由两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两原告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对两被告在此次纠纷中受到的损伤,因被告毛某某未到庭,未提出反诉,被告毛某要求两原告及汨罗人等共同赔偿其损失,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两被告的损失不予审查,两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法院结合原告的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因为原告无意毁坏了七蔸稻谷,两被告“上门”闹事,继而引发双方大动干戈,由此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因小失大。两被告处理矛盾的方式,实在不是明智之举。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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