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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 调解判决齐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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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3-05-24 08:06:26 打印 字号: | |
  5月22日,平江法院梅仙法庭审理了一起涉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案件,为保护患脑膜炎后遗症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采取了调解结合判决的方式审结了此案。

  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八月按农村风俗办理订婚酒,十月办理结婚酒,10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及2008年11月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儿,现均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均在家务农。2010年由于原告将大女儿推到火里,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后经双方亲属调解和好。2011年11月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好回到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被告几次到原告娘家去接原告,均未接回。2013年4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由于原告患有脑膜炎后遗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开庭当日,原告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本人明确表示要求离婚,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即: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原、被告共同之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两个女儿享有探望权;原告的嫁妆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双方均在协议上进行了签字捺印。但考虑到离婚诉讼是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法定代理人无权表达这种意见,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离婚,但其患有脑膜炎后遗症,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及理性方面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可能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而调解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法院在确定该协议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还是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判决书,以判决的方式审结了此案。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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