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彭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害人袁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委托其聘用的鹏方大夏经理彭某某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办理贷款。被告人彭某某用常德市华岳宾馆袁某某坐落在该市小西门一栋私房产权证,帮袁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5万元并将该房产权过户到徐某某名下。2005年5月,袁某某将所借款15万元归还后,徐某某将房产证交给彭某某,彭某某便隐瞒事实真相,私自将袁某某所有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年8月,彭某某用该房产证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三岔路支行贷款28万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彭某某离开常德市去向不明,所欠贷款本息至今未归还。三年后的2008年1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岳阳市信用联社某领导的关系,以办厂、购置设备等名义,在某市信用联社分四次共贷款246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小汽车、偿还个人借款等,至今本息未还。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信用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此类事件为何一再重演呢?被告人于2005年8月,违法将属于别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再以此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三岔路支行贷款28万元,一旦事情败露即玩“人间蒸发”本息不还。如此严重违法行为为何无人追究?退一万步讲,银行所谓信用系统又为何让此等人几年后再大量诈骗银行贷款呢?如此等等,这些都应当引起有关职能行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