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8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2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2010年8月15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带养一女孩毛毛,但是至今却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12年之后,因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李某两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坚决要求抚养共同领养的女儿毛毛。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也坚决要求抚养小孩毛毛。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带养的女儿毛毛因至今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被告与毛毛之间的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双方与未经登记带养的小孩毛毛不能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毛毛,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后记:本案中,原、被告均坚持要抚养小孩,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一方收养,并依法进行登记。故法院对未经登记而带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