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镜头回放
审判台上,法徽高悬,一身法袍的法官正襟危坐,表情严肃;台下,是对峙的双方当事人和十来名旁听群众——这是一起离婚诉讼的庭审现场,当事人与旁听群众组成的对阵联盟,无疑是两个大家庭的真实缩影。宣读起诉状、答辩、举证、质证……当事人的情绪渐渐开始激动了起来,双方意见多次欲转入家庭琐事的争执,但在法官的控制和引导下,还算顺利地进入了辩论阶段。这时,被告仿佛是终于找到了一吐为快的机会,满是愤言地数落着原告的不是,原告也不甘示弱,反唇相讥,斥责不断。旁听群众也开始骚动起来,由窃窃私语逐渐变成了恶语相向,法官几经制止似乎也难以阻止一场即将升级的“家庭热战”。当事人双方脸都涨得通红,一副剑拔弩张之势。这时,法官突然有意无意地微微一笑:“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多的恩情也该浇灭得了大家心头火呀。”原告开始有些莫名,随即不好意思地笑了一下;被告紧绷的脸也开始有所舒展,泛起一丝笑意;旁边的“亲友团”也有些尴尬地笑了笑,庭审气氛一下变得有些缓和,本来浓浓的火药味也开始消散开来。本来陷入僵局的庭审终于又回归了正常。
二、问题提出
法官“那一微笑”,俨然冬日里一抹阳光,消融了那寒冬里一处积雪。也许,你要质疑:法官尤其在庭审中的法官,不是该严肃的吗?那一笑,是否有失稳重庄严之嫌?但是,就是这貌似不经意地一笑,实则意味深长,饱含了一名资深法官驾驭庭审的艺术美感:首先,这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且是婚姻家庭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重在一“和”字。家,大多时候并不是讲理的地方,而更宜于讲爱。而法院则是讲理的地方,面对讲理演化为“无理之争”,这时法官适时地加入一点人文化的“调和剂”,适当放慢庭审节奏,从心理适用上给了当事人情绪缓冲的余地,从而及时避免了情绪激烈而诱发冲突。激情过后,当事人也就逐渐变得冷静,这正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魅力所在。那么,究竟何谓庭审驾驭能力?法官该怎样提高自身庭审驾驭能力?笔者试以此为切入点,在民事领域内探析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三、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必要性
法庭,是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特定舞台,法官在这一舞台上,运用程序规则和自身的人格、智慧、技能等综合素质进行主持、控制,以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并继而做出裁判的能力,即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此乃每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所必备的基本功。庭审,是法院对外不可或缺的名片,而这名片的注释者,是法官。法官通过对庭审的驾驭,倾注自身热情,展示自身综合素养和专业才华,生动地诠释着法院灵动的司法职能。
其一,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庭审是法院审判过程中的重头戏,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法官的基本工作是审理案件,驾驭庭审能力就成为了考核一个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一个优秀的法官,重要表征之一便在于能够娴熟有效地驾驭庭审活动。所谓“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时间虽短,出现的各种状况却是综合性的,甚至是始料未及的,这对于法官冷静的逻辑思维能力、严谨的分析能力、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迅捷的应变处置能力等综合性能力无疑是一种现场即兴式的考验和促进。
其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庭审中,法官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又直接关系到法院形象。法官一言一行无不会给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法庭上的法官,对于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形象、法庭权威、法律尊严,充分彰显着司法公信力。法官庭审能力不够,必然影响审判的严肃性与公正性,降低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反之。法官庭审能力强,无异于向公众展示着较高的执法水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司法公信力也将随之提高。
其三,有利于提高司法能力。一方面,司法是否公正,人民群众最直观的感受便来自于庭审,对于司法公正最直接的理解就是法官庭审时的主持、调解、宣判等是否达到了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无法对判决结果提出问题,却对法官的庭审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这就要求法官庭审时确保程序公正。另一方面,法官庭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好的庭审,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其争议的焦点、认识的分歧加以控制、指挥、管理、引导,保证诉讼秩序和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从而提高法院司法能力。
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路径探讨
如镜头回放所示情景,“那一微笑”及时化解了庭审的僵局,可以视为法官在驾驭庭审过程中所运用的一个小小技巧。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实则贯穿于整个庭审。立足于基层法院实践,拟从以下方面探讨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可行性路径。
(一)明确居中裁判地位,保持中立形象。庭审活动中,法官要明确自身地位,这是发挥庭审驾驭能力的基本前提。在以往的职权主义模式中,以纠问式为主导,即法官主导一切,积极取证、询问当事人、谋求司法权威的绝对性和司法活动的高效性。而如今的当事人模式,以抗辩式为主导,法官的角色亦由“主宰者”转为“监督者”。在庭审中,法官的主要作用为监督规则、引导节奏、维护秩序,并准确运用法律作出适用裁判。其间法官只有明确了自身在诉讼中的居中裁判地位,始终以中立形象示人,才能跳出当事人矛盾纠纷的怪圈,以一种超然、冷静的态势总揽全局,站在另一种思维高度,去伪存真、去粗存精,找寻到解决矛盾的合宜之道。
首先,法官要保证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阶段,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有同等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举证期限、法庭中陈述和辩论时间、次数等环节上,要采取当事人对等的原则,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具体化。其次,法官的言行举止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法官要注重自身神情。要知道法官对当事人的一种表情、一个眼神,甚至言语声调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够严守中立。所以,法官在庭审中要特别避免将个人情感带入法庭中,避免先入为主,要做到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把握好手中的指挥棒,以当事人为中心,做好名副其实的“中间人”,让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受到所面对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威严的法官的不偏不倚。再次,法官的居中并非消极地不作为。法官的中立地位并不意味着一味地消极被动,甚至沉默以对,那样很可能加剧当事人敌对情绪,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庭审陷于无序亦或僵持状态,继而造成审判程序的拖延和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基层司法的实践中,法官还得做到公正和效率兼顾。这实质对法官的居中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积极作为又不能消极无所为,而只能谨慎干预,适度地有所为,由此也就使庭审驾驭具体技能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二)注重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俗话说“严而生威”。坐在庄严的法徽下,法官要以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对司法使命的神圣感,向社会公众传递稳重、威严、可敬、可信的司法名片。因为在群众的心目中,法庭上的法官比任何时候都更具“法律代言人”的资格,而这种代言形象就体现于法官的仪表、神态、用语等司法礼仪中。
法官的一个小小的动作,也许就足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例如,庭审中,法官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用语不当,甚至出现不耐烦或打断、训斥当事人的粗鲁形象,又叫当事人如何信服于法官、法院和法律?在现实中,与“法”沾边之物无不带着庄严肃穆的色彩,而散漫不雅的司法礼仪,势必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大大损耗法院形象,使司法公信度大打折扣。去年我市某基层法院就发生过类似事件:开庭前合议庭部分法官不守时, 姗姗来迟,而且到庭后才不紧不慢换上法袍,更有一女法官打扮时髦、浓妆艳抹,根本未着制服坐于审判台,由此引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反感,被媒体曝光而炒得沸沸杨扬,将法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此教训可谓为法官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还是司法权威的树立上讲,都离不开对法官外在形象的依托。要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注重司法礼仪是塑造正义的法官不可或缺的素养,而这些素养就渗透于一些貌似无足轻重的细节上,如:守时守信,准时入庭;着装规范整洁,衣扣紧密,其上不着饰物;集中精力听讼,目光炯炯有神,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譬如接听手机等。整个庭审过程中,要自始至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形成庭审的整体合力,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对司法充满信心。
(三)控制指挥全面适度,谨遵“六字原则”。“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再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巧妙的庭审技能,也只有在庭审这方实战舞台上才能得以历练,而要达到指挥得当、控制有理有节的理想状态,则需要军事家的头脑、哲学家的心思、科学家的思维、政治家的眼光。综合而言,即为“六字原则”:静听、多思、少说。
静听。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既是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是实体公正的要求。听讼,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基础,尤其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下,听讼更是尊重当事人情绪和主张的体现,为服判息诉张本。然而,又并非是那么简单的听,而是需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做到静听。
首先,静听之中要善于观察。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创立了“五听“制度,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观察颜色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陈述的真假。虽然这种方式偏于主观,但至今仍具借鉴意义。如法官在阅卷的同时,应更多地抬起头来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反应,从中捕捉细微信息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其次,静听态度应诚恳平和。一方当事人陈述时,法官应将目光注视于他,一则表明尊重,二则予以信心。但又不可完全无视另一方当事人,也应时不时将目光转移过去,有意无意观察对方反应,以逐渐形成内心的初步判断。切忌在此过程中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显示出任何好恶情绪或同情心,这样极可能引发当事人的猜忌或不满,甚至使矛盾升级,影响到整个庭审。曾听一位律师谈及他参加过的一次基层庭审:庭审进入辩论阶段时已近中午,台上的法官开始坐不住了,时不时看看手表,正当双方进行激烈辩论时,法官挥挥手道:“算了算了,你们就别再多费口舌了,再说也没多大意义,都到午饭时间了!”语气极尽不耐烦,当事人只得不甘心地悻悻然作罢。法官宣布闭庭后即行离开,只留下了满庭的目瞪口呆和愤愤不平。可以想象,如此庭审,怎能让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信服,更谈何对司法的敬重和期待?听讼中,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如若有无关紧要、拖沓啰嗦之嫌,法官要做的是适时引导绝非漫不经心或粗暴压制。
深思。古时县官是判官,现今判官的责任转嫁给了法官。要得以准确的“判”,思考是前提,充满智慧的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法官的魅力所在。法官的尊严、威望和能力,更多地出自他的沉默,这就是思考的表现。庭审,实则是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做出判断的过程。一方面应是全面的思考。法官不但要对案件事实思考,还要结合法律适用进行思考;不仅要对个案当事人的心理及相关人情世故、风俗习惯思考,还要结合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思考;不仅要对公平思考,还要结合效率思考。另一方面应是理性的思考。法官站在庭审时的每一个判断都应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认同的推断过程,是经过理性过滤后的结果,而非感性的心血来潮、任意为之。尤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下,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对民事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这种要求就体现在法官理性思考的撷取上。
慎言。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所以慎言是其必备素质。第一,慎言是少言,谨慎地说。培根说过,说话太多的法官好比一只乱敲的铜钹。的确,言多必失,庭审中的法官切忌喋喋不休、信口开河,应不言自威。应侧重于程序性语言和归纳性语言并进行固定,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归纳当事人一致陈述和争议焦点及理由等,尽量多给当事人留下言语空间。通过当事人控辩,充分显示其意见、主张,使看似“理不清”的矛盾纠纷逐渐呈显出清晰的头绪,这样自会达到“无声胜有声”的效果。二是法官说话语气应平和、果断、坚定。倘若言语含糊、似是而非,不仅让当事人和律师小觑而失去庭审应有的威严,而且法官很可能被架空而由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因此语气甚至可以带点霸气,当然这霸气不是蛮横,而是建立在经过静听、深思后对案情的把握及人情练达的基础上,有时即便是一声短短的“嗯”,声音也可以满含威严,以增强庭审信服力。三是注意使用法言法语。法官是法律人,要体现庭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是开标准庭的必然要求,将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但又要让普通老百姓能听懂,如其有不懂,则要加以通俗的说明。如基层法官在遇到有些当事人不懂何谓回避时,这样解释道:“就是你要不要我们这些在座的法官、书记员一起来审理这个案子。”诸如此类程序性语言要尽量说得明白、得体、准确、到位、易懂。
法官在驾驭每一次庭审时,都应牢记: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由以上庭审中“那一微笑”可见一斑:作为一名民事法官,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必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自身,方能驾驭法庭审判这艘航船,沿着程序正义的航道,顺利抵达实体正义之彼岸,呈现庭审的艺术感和美感,进而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