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的炼油厂接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缴纳部分罚款以作回应后,至催告于不顾,照旧生产,环保部门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此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7月,听闻岳阳县鹿角镇有一处废旧厂房急需处理,在江苏从事炼油生产的岳阳商人赵某立即与卖主联系,相关事宜谈妥之后,赵某将其在江苏属于明令禁止的“十五小”炼油作坊搬至岳阳县鹿角镇,并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产经营。由于炼油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味,周边居民反映强烈。岳阳县环保局立案调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赵某立即停止生产,缴纳罚款4万元。事后,赵某仅缴纳了2万元罚款,便照旧生产无误。
法院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在裁定文书送达过程中,法官通过分析法律规定,讲明法律后果,加强对赵某的思想“攻坚”。最终,赵某决定将炼油作坊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