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人对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这不但触及了地方村民的利益,对国家的法律更是一种亵渎,必然也会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犯滥伐林业罪的被告人姚某某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16000元向汨罗市长乐镇智青连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公司承包的位于智峰山“药场后山”的林木,并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告人姚某某负责办理。但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人员对“药场后山”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并出售,获利近4万元。汨罗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发现姚某某的不法行为后,对其劝诫、教育并作出了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被告人姚某某又一次以2000元的价格向智青连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彭某某购买了位于长乐镇智峰山“大灵寺后山”的林木,而事实是“大灵寺”后山的林木并不属于智青连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林权属于汨罗市长乐镇佑圣村大屋周的村民集体所有,而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私自雇请人员对“大灵寺后山”的林木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2012年4月16日,汨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被告人姚某某立案侦查,2012年9月3日,已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姚某某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移送至汨罗市公安局。经鉴定,“药场后山”被无证采伐山林的林木面积65.2754立方米,“大灵寺后山”被无证采伐山林的林木面积40.752立方米,共计106.027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赔偿了汨罗市长乐镇佑圣村大屋周村民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适用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