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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重新故意犯罪 90后青年再次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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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兴富 吴 鹏  发布时间:2013-06-07 22:41:49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上午,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舒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缓刑,与原判交通肇事罪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舒某为帮朋友“云子”找被害人陈某某索取债务,得知陈某(另案处理)正在该市五里牌乡国土所门口找陈某某讨债后,便喊上朋友“黑皮”找陈某某讨债。因陈某某无钱还债,被告人打了陈某某2耳光并伙同陈某等人将陈某某强行带至该市华天宾馆(在此宾馆,再次遭到舒某的殴打)、富临宾馆,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舒某和陈某将陈某某带至该市五里牌乡一餐馆,陈某某趁机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得以解救。至此,被害人陈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9小时,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且在该市公安局看守所已羁押4个月零10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为帮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适用数罪并罚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属于追索合法债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舒某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3年1月30日,五年中,先后三次分别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五个月)、交通肇事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索其年轻的人生轨迹,不难看出与其过早辍学步入社会不无关系。作为90后小青年的被告人舒某,只读到小学就在家“游手好闲”,自此是失去学校的培养教育,生活压力增大的父母又无暇对其管教,长此以往,难免偏离人生的正常轨迹、难免步入歧途。被告人舒某从相对自由的缓刑状态再次锒铛入狱,尽管是咎由自取,但是作为家长、社会和学校尤其是家长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小孩尚未成年和即将为人父母者应当把对子女的培养放在一切工作、生活的首位。创造更多的财富而没有培养出对社会有用反倒成为“害群之马”的后代又有什么意义呢?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固然重要、在八小时之外适当“娱情”也无可厚非,但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教育一刻也松懈不得!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关系到下一代人的素质,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因为他们才是美丽中国的圆梦者!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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