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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离婚 一年“缓冲期”未挽回感情 法官调解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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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  发布时间:2013-06-07 22:48:33 打印 字号: | |
  “本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应予准予”。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起诉了“三次”的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登记结婚,其后育有一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照看。2009年,原被告一同到上海打工,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一气之下竟然喝下近1斤白酒,幸好挽救及时,才没有酿成后果。2010年春节期间,俩人一起回家过年,为家庭琐事又发生口角,被告的娘家人还无端指责原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婚姻闹到如此地步,该是彻底结束的时候了,与其双方痛苦不如好聚好散。但被告对离婚条件太高,原告无法满足,故此,原告于2010年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孩子判决不离。2012年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旧判决不离,一年“缓冲期”过去,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也没有过夫妻生活,早已形同陌路,故此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终于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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