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飞速发展,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逐渐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交通工具,据世界著名的美国汽车行业杂志Wardsauto近日公布2003年中国的汽车人均保有量为每52人拥有一辆汽车,在8年后的今天,中国汽车拥有量为7800万辆,超过日本的7400万辆,位居全球第二,人均保有量已升至每17人拥有1辆汽车,现代交通工具车辆的数目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变得极为迫切。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一方面可以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教育广大的驾驶员朋友们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尤其在事后处理方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便于给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及市民朋友们参考。
一、当前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出现的四个难点问题
1、当事人身份不同导致损失赔偿存有差异。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主要表现在(1)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在城市从事一段劳务的农民,户口仍在农村的民办大学学生,顶替父母在城市上班的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民,“城中村”农民在城市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诉请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要求强烈;(2)同一案件中,因当事人身份不同导致赔偿结果差异巨大。
2、同案不同判。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计算当事人经济损失依据权威机关公布的统计数据先后公布时间的不同,数据金额亦有所调整,最终导致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的不均衡。
3、案结事难了。主要表现在民事赔偿不到位或交通肇事犯罪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空判现象严重,导致当事人上访、缠诉。
4、参与诉讼的人员众多,法律规定不明确,如何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成为难题。
二、如何解决“当事人身份不同导致损失赔偿存有差异”问题
1、当事人居民身份信息的界定关系到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计算系依据城镇人口标准或农村人口标准计算,根据各省统计局定期公布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具有太大差异,因此人民法院依据经审理查明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全省统计公报公布数据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当事人经济损失,而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不同导致法院认定当事人经济损失亦有差别。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权威户籍管理部门,对公民身份信息出具了个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该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公民身份系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以上述证明认定当事人居民身份如何。
2、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伪证、虚假证明情况严重。交通事故受害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提供虚假证明,主要表现在:(1)将农村户口变更成城镇户口;(2)把已死亡的人作为被扶养人参加诉讼;(3)提供虚假的交通、住宿发票;(4)提供不真实的误工证明等。但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过程中将会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结合庭审当事人质证认证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需提高证据意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须证实当事人身份及经济收入等信息时应当出示证据材料原件,譬如说进城务工农民遭受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索赔过程中如其仅出示公安户籍证明,不能同时提交务工劳动合同、其本人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则人民法院一般只能依据其农村居民户籍信息认定其为农村居民,并依据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应其他各项经济损失。
三、如何解决“同命不同判”问题
经常有当事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后向不同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打听事故最终赔偿结果,因为损失计算标准的不同一,导致赔偿金额略有不同,人民法院时有面对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情形,人民法院审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当事人索赔损失需依据的全省统计公报认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公布的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当事人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多时候当事人诉请判赔的经济损失数额一般依据事发当时的赔偿标准,诉讼的滞后性加上当事人未当庭追加赔偿数额、增加诉讼请求,导致人民法院判赔仅能依照当事人所请,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四、如何解决“案结事难了”问题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肇事车辆一般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22交通事故处理电话,并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协助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在交强险医疗保险项目中支出一万元的医疗费用保证受害伤者的及时医疗。如遇到特重大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形,人民法院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先行起诉肇事方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后申请对案件被告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保证伤者的及时救治与判决后期的顺利执行。如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如何解决“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难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以下四种在赔偿方式:
1、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是肇事方的责任,还是受害方的责任,其事故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能够完全弥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则肇事方不再向受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弥补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对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划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确定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方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行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事故伤者及时治疗是首要,如因经济赔偿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建议当事人应当采取理性克制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合法的提出要求,如无法自行和解,则要求交警部门尽快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就伤者伤情及时作出法医伤情鉴定,并收集证据依法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