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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责不可取 合法权益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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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利娟  发布时间:2013-06-09 15:53:51 打印 字号: | |
  “我们没有请律师,也请不起律师,你们一样判决我们胜诉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6月8日,湘阴法院的法官在接待一个从岳阳中院调解结案回来的当事人,他的话语中充满对法院的感激。

  肖某曾在当地的一家有名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甲公司负责另一家新公司即乙公司的筹建工作,故将肖某派去参与筹建的后勤工作。甲公司与肖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肖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即将成立的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但由于种种原因,乙公司的筹建工作中止了,没有正常运作,肖某被甲公司招回继续留在甲公司上班,工资也一直由甲公司发放。肖某在甲公司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因甲公司重新安排肖某去另一家分公司上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问题产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他公司已与肖某签订了补充协议,与肖某没有了劳动合同关系,肖某认为其工作都是听从甲公司的安排,工资也是甲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也应当由甲公司发放。肖某的请求,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获得支持后,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湘阴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由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湘阴法院在审理中多次调解后,甲公司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做任何让步,湘阴法院快速将案件作了判决,判决由甲公司支付肖某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最终以一审判决的结果与肖某达成了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利用与肖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用一个未正式成立的公司的名义移花接木,意图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不可取的做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公正司法的宗旨。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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