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勤勿懒,宜急勿缓,迟之一日,悔之已晚.
----题记
一份并不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经过四退四改后,终于于端午节放假前审签完毕。过程虽然曲折了些,但我并不沮丧,反而觉得受益匪浅。在这四退四改之间,欧院长以他的躬行践履,让我深刻体会到“行勿懒”这三个字的真谛。
所谓“行勿懒”,就是遇事必须身体力行,积极而为,不得懒手,不得懒笔,更不得懒心。行勿懒,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多做事不拖沓,而且要办好事不拖延。立案审批,行勿懒,对立案材料应明察,遇不懂之人当详解;开庭审理,行勿懒,庭前准备应充分,庭审过程当审慎;行文判决,行勿懒,认证叙事应仔细,引法说理当严谨;办理案件,行勿懒,遇疑难案件应多思,逢新法颁布当勤学;调查走访,行勿懒,调查笔录当详记,现场勘验当细致......
同样是审判人员,为何有些人的办公室“门可罗雀”,偶尔有当事人进入也是面带微笑,气氛融洽;为何有些人的办公室“门庭若市”,一批接一批的当事人进进出出,且吵闹不止,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究其根源,无非是一些人解决问题干净利落,面对纠纷多思擅谋,而另一些人处理案件一拖再拖,处置纷争拖泥带水。积案成山,必兴风雨;悬案不结,必生魑魅。
其实,对当事人而言,办案人员的“行勿懒”,如一句简单的话语—告知当事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或许就可以免去他们为了赶上“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等的劳累奔波;又如一个细微的调整—将路途遥远当事人的案件从上午8点开庭调整到上午10点,或许就可以让他们开庭前一天睡个好觉。
细小的案件,星点的火花,微末的摩擦,不大的误会,都会因办案人员的当断不断而迅速升级,当报不报而贻误时机,当处不处而矛盾激化,以至小事变成大事,大事酿成大乱,最终,法官的信赖消无尽,法院的威信不得立,司法的公信化乌有,社会的稳定不得宁。
《登坛必究》曰:“兵贵拙速,不尚巧迟。速则乘机,迟则生变。”法院审理案件虽不如行军打仗般惊天动地,却是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行勿懒”能化繁乱为简约,转是非以分明,驱邪风而纳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