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财无视法律,疯狂偷窃汽车,明知是赃物而购买,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宝、王某文、王某心、王某根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民,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3日期间,采用事先买好五菱之光车辆点火锁,撬烂车门,更换点火锁,打发车辆的手段先后在长沙、浏阳等地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五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47980元。除一辆给自己使用外,其余四辆以3400元、4000元、4500元、6000元分别销给本村村民王某宝、王某文、王某心、王某根。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宝、王某文、王某心、王某根明知是非法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宝、王某文、王某心、王某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