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成都视达数字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视达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郭某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文昌村,按照常规程序操作,从立案到结案,郭某需要从本村到华容县三次。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华容县人民法院打出便民新口号,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更加感受到诉讼的方便、高效、快捷。最终通过半天的时间,一起十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束。
2003年2月14日,被告(原名华容电广宽带信息网络公司)与原告成都视达公司签订末端关断加扰DVB-C双向通过高达寻址收费管理设备供货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对下欠货款,双方经过五次的对账,确定被告欠原告货款237643.2元,原告多次来函催款,但被告未付分文,故诉请法院依法收回货款237643.2元及其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4日,被告(原名华容电广宽带信息网络公司)与原告成都视达公司签订末端关断加扰DVB-C双向通过高达寻址收费管理设备供货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方的网络计划2万户左右,建设总金额140万左右,并包含网络版系统管理软件一套,数控调制器一台(频率为109.MHZ),写入控制器2台共计2.2万元。以上货款为签订协议后付款。原告按合同向被告发货后,在五次的对账单中,被告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予以认可。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发‘清欠货款专函’;于2008年5月22日发“关于请求支付可寻址欠款的函”;2011年3月9日发“核对账目函”,请求尽快支付货款237643.2元,被告对该核对账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最终,经华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湖南有线华容网络有线公司于2013年3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款22万给成都视达数字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愈期未付款则由湖南有线华容网络有线公司支付设备款237643.2元以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