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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下楼梯 业主赔偿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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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3-06-20 09:42:33 打印 字号: | |
  顾客在KTV消费,酒后下楼梯过程中摔倒致十级伤残。荣家湾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KTV业主赔偿1.8万元。

  2012年10月31日晚20时43分许,刘某在某KTV参加聚会,饮酒后下楼,因避让上楼行人倒下楼梯摔到沿街人行道上,随后下楼的朋友将其送回家。次日下午,刘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内踝骨折、左外踝韧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刘某向KTV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六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KTV参加聚会,KTV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下楼的楼梯台阶较多,未设警标志,未设扶手,仅有装饰用彩灯而无照明用灯光,不足以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刘某的摔伤与KTV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有一定关联,KTV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刘某在饮酒后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荣家湾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KTV经营者主动向刘某支付了赔偿义务。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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