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车祸引起的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为239457元,由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到,导致张某死亡。事后,经过岳阳市公安局交警122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吴某负主要责任,死者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是岳阳县乡下人,已经在长沙租住几年,张家人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吴某按照成镇户口人员赔偿各项损失,而出租车公司和吴某认为张某住在岳阳县乡下,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随后,张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其所在出租车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648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张某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因此其赔偿金应当以城镇职工计算死亡赔偿金,出租车公司和吴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