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法院对一起套取储蓄卡现金、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傅某某和被害人傅某是本家亲戚,2012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到其堂婶被害人傅某家玩,偶然发现被害人傅某的一张邮政储蓄卡放在客厅的沙发上,于是心生贪念,将卡放在自己身上。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长乐信用社,在自动取款机上用被害人傅某的生日套取密码后分六次盗走卡上的现金12600元,随后将卡扔进长乐镇双旗村丁河屋场的河里,并将赃款12600元全部借给了其丈夫的姐姐。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法定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清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