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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为争客源拳脚相向 民警调解未果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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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渊茗  发布时间:2013-06-21 08:49:55 打印 字号: | |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商人真正的对手正是自身,判令商人出局的裁判不是同行,而是市场和消费者的选择。最近,岳阳火车站广场旁边经营招待所的TT招待所和JD宾馆的老板就因为不良竞争发生了冲突,并由骂战升级为武斗,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侵权纠纷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黄某都在岳阳火车站广场旁边经营住宿旅店,两家仅相隔四个门面,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旅客的住宿问题产生过意见。一日,张某经他人介绍有两位旅客来TT招待所住宿,当张老板带着两位旅客经过黄某经营的JD宾馆门前时,黄某叫两位旅客到JD宾馆住宿,并对旅客说“不要到她店里去住,她店里死了人的”,在张某何旅客没有理睬的情况下,黄某仍对旅客说,旅客听黄某这么说,就信以为真,停步不走了。张某心里很气愤,便随口反驳黄某一句“你店子里死了人还差不多”,黄某听候,跑过几家店铺抓住张某进行殴打,张某认为受到了黄某的欺凌,便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向黄某的小汽车,然后冲到JD宾馆将前台上面的电脑掀翻在地。经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带走。张某后经法医诊断为:脑震荡,全身肌肉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财产所有权,侵害公民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被黄某打伤,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对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原告张某在与被告黄某发生冲突中将黄某所有车辆、电脑损坏,其行为侵犯被告黄某的财产权,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车辆、电脑损坏与被告黄某殴打原告张某的行为有关,故被告黄某对造成车辆、电脑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张某承担车辆、电脑损坏的7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七)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2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黄某车辆、电脑损失14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同行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共同促进行业进步,而不应该故步自封,心胸狭窄,见不得同行进步,这终将会步入歧途。
来源:岳阳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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