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岳法动态
涉嫌诈骗铃铛入狱 连带担保偿还巨额借款
华容法院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熊小辉 邓徇华  发布时间:2013-06-24 11:01:55 打印 字号: | |
  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以为自家亲戚向别人借钱,一定会还,在借条的担保栏上签个名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在华容县,熊某就是因为不懂法,吃了一个大亏。

  熊某平是华容县东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系熊某的叔父,因资金周转紧张,四处借钱,在明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介绍下,黎某给熊某平借款500000元,并由熊某在借款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熊某平涉嫌资金诈骗,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黎某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将熊某告上法庭。近日,华容法院审理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熊某偿还黎某借款及利息530000元。

  此案件还要追溯到2011年3月10日,时任华容县东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某平因资金紧张,经华容县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介绍,向原告黎某借款500000元,约定6个月内偿还,月利率2%,并约定逾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则按每天2%支付违约金,被告熊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50万元至熊某平的名下,熊某平出具了借条。熊某平在2011年4-6月分别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利息1万元,共计3万元利息。熊某平现羁押在华容县看守所,无法偿还该笔借款,熊鹰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律师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熊某平系被告叔父,任华容县东盛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资金紧张,经华容县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介绍,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黎某与熊某平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在6个月内偿还,月利率2%,并约定逾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则按每天2%支付违约金,被告熊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担保责任范围包含诉讼费、律师法律服务费等。原告给付熊某平现金500000元,熊某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熊某平从2011年4月开始按照每个月1万元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共计支付利息3万元。熊某平现羁押在华容县看守所。在此期间,原告黎某多次要求被告熊某偿还借款未果。

  华容法院认为,熊某平与黎某、熊某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担保借款合同,黎某为债权人,熊某平为债务人,熊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1年3月10日,依据借款合同,熊某平向黎某出具了借条,该合同除对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外,其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熊某平未按约全部还本付息,以致引起纠纷,对此熊某平应负违约责任,熊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债务人熊某平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黎某可以要求债务人熊某平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熊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熊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熊某平追偿。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因此,黎某要求熊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的利息30000元的诉讼请求,华容法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未偿还借款,债务人每天按照借款总额支付2%的违约金过高,其利息损失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4倍,因此,对该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予以部分支持,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华容法院不予支持。遂作了如上判决。

  熊某收到判决书后懊悔到:在法治社会,真的要懂得怎么样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装自己,真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承担了这么大的责任。华容法院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重蹈熊某的悲剧。
来源: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