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晚20时许,魏甲开挖机在鹿角镇某村基建路进行挖土作业,魏乙在挖机旁边观看,并建议魏甲就近挖土填补路基,当魏甲听从建议操作挖机旋转过程中,魏乙倒地受伤。随后魏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魏乙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及小指远节指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魏乙遂起诉向魏甲索赔三万余元,魏甲认为魏乙诉称挖机压伤其右手不是事实,其手是自己倒地时扎到树杈所致,自己尽人道主义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荣家湾法庭的承办法官在认真阅卷后,向魏甲电话通知应诉,首先魏甲情绪激动,声称此事与已无关,自己不会到庭,并称魏乙诬告自己应准备承担后果。在电话中承办法官认真倾听魏乙的陈述,耐心告知其要积极提供证据,但魏甲的情绪仍未有明显缓和。承办法官感觉此事如不能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有激化矛盾的可能,正当此时魏甲的岳父到法庭进行咨询,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个化解矛盾的契机,于是向魏甲岳父耐心讲解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依据,并提出魏甲、魏乙均为本村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调解处理是最好的方式,同时魏甲年轻气盛,遇事不够冷静,如果其岳父能一起出面做中间人调解则更好。
在法官耐心的劝导下,魏甲岳父同意出面处理此事并自愿担任魏甲的委托代理人,由于魏甲平时非常尊重其岳父,在其岳父的劝导下,魏甲终于坐到了法庭调解室,最终该案以魏甲支付魏乙一万元费用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