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在1997年至2013年期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先后五次关进铁窗,可称得上改造之路其修远兮。
抢劫、盗窃数罪并罚,首次判刑过上铁窗生活
1995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肖某、竺某、田某坐上从华容县城关地区乘南县至武汉的客车,当客车行至华容县三峰寺镇松木桥地段时,被告人刘某看见车内行李架上有一个密码箱,遂起盗窃之心,便从行李架上取下密码箱,从内取走腰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800元,刘某将现金拿在手中,当失主发现后,刘某仅退还给失主200元,并将其余赃款分成三叠,除了自己留下一叠外,另外的两叠赃款转移给了肖某、竺某,当失主及其同伙三人再此找到三案犯要回剩余赃款时,被告人不但不给,反而呼叫坐在车前的田某四人对失主三人进行了殴打,直至客车停下,四人才下车逃走。1996年6月11日,被告人肖某伙同孟某等人,窜至华容县治河渡黄连村徐某的住处,撬锁入室盗走青蛇56斤、虎尾蛇7斤、水蛇三十斤,共计盗窃价值2238元,销赃1700元。华容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无视国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财物,当失主发现后,又转移赃款并对失主实施暴力殴打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对其应数罪并罚,故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破坏监管秩序加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1997年8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肖某在华容县看守所关押和服刑期间,无视监管法规,对同监人邓某、文某等以“兴规矩”和打蚊子没有打足数为由,进行多次殴打、体罚,并造成同监犯人邓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加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假释回家贩卖毒品,涉嫌诈骗勒索又进囹圄
2004年4月20日,孙某、余某在华容县城关镇飞车抢夺到一台三星N288手机后,因毒瘾发作,两人与被告人肖某联系,将抢来的手机作150元给肖某,从肖某处兑换毒品海洛因吸食。2004年12月6日,肖某骑自行车来到丁某家,以丁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肖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处罚为由,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了丁某现金2200元。华容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肖某是在假释期内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又因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华容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肖某假释的(2001)岳中刑执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因假释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两年七个月零二十六天,与新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述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不知悔改连续贩卖毒品,再进铁窗已过而立之年
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肖某从岳阳市区内购得350元毒品海洛因后返回华容,并在华容县城关镇煤建巷一无名旅社二楼开了一间房间,在该房间内,肖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分装成11个小包。当天下午吸毒人员侯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肖某购买毒品,后双方在银河宾馆旁边的巷子口交易。同年2月22日,肖某在房间里面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0.4克。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肖某先后5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毛某等人,获毒资人民币1470元。2012年9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华容城关镇港西路西缘宾馆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7小包冰毒(净重5.5644克)、2小包麻古(净重1.5050克)。华容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检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此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回眸肖某这十六年间,因交友不慎和自身散漫终毁大好年华,在看守所里,38岁的肖某,看上去比22岁时候的他成熟稳重了很多,16年的“打打拼拼”,已经看的出他的脸上多了许多懊悔和无奈,他说到,如果青春可以重来,我一定选择过平淡的生活,好好工作,孝顺父母。可是青春不可能重来,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出狱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