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青年谈恋爱并同居,生下小孩却不领结婚证,生活不如意,女方就一走了之,丢下小孩不闻不问。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非婚子归男方抚养。
平江的小方与江西女孩小张于2004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彼此爱慕对方,遂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生下一男孩,后来在小方老家办了一个简单的结婚仪式,但双方始终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刚开始两人的同居生活还比较和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性格不合及两家相距甚远,感情逐渐淡薄,2011年过完年后小张回江西老家探亲后就一去不回,双方也中断了联系,小方多次去小张老家寻找都未找到,只好一个人带着儿子在平江生活,一等就是二年,但始终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小方诉诸法院要求抚养非婚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小方与小张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故非婚子由原告小方抚养为宜,被告小张对小孩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