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被告人第五次进班房了。
被告人石林,男,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务农。1996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1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临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9月27日减刑释放;2010年12月3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临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林到临湘市江南镇,采取闯空入室的方法,盗得李某家现金人民币3100元、港币150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2013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林到临湘市江南镇,翻窗进入陈某家里,被告人石林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发觉,陈便大声呼喊抓贼,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将被告人石林当场抓获,并送扭送到临湘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被告人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李某家钱财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诺基亚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林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次盗窃作案的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林归案后,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林有前科劣迹,且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林所盗赃物部份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石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