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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车祸,好意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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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3-06-03 07:49:06 打印 字号: | |
  好意搭乘同村的熟人,不料发生交通事故,熟人将车主告上法庭。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好意的车主向搭车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汤星明与汤杰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家相距不远,2012年4月23日汤星明想去辽宁打工,恰好打听到汤杰也要开车去辽宁办事,汤星明便跟汤杰讲可不可以搭他的顺路车去,汤借满口答应了,于是2012年4月24日汤杰开着小轿车搭乘汤星明及另外两个人从平江出发前往辽宁。不料,4月25日行驶至沈海高速营口段时因雨天路滑、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汤杰驾驶的轿车撞上中间隔离带后又撞上停车作业的清障车,造成汤星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汤杰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汤星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7天,花去医药费四万多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汤星明多次向汤杰主张赔偿,汤杰以免费搭乘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汤星明一纸诉状将汤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八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星明免费搭乘汤杰的轿车,属好意同乘行为,虽然汤杰未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仍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的义务,且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汤杰的过错造成,对于汤星明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汤杰应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汤杰是免费搭载,未从中获利,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汤杰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汤星明58337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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