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他人莲田里放籇,被发现后双方发生肢体纠扭,本是一起普通而简单的邻里纠纷,却因被告人罗某手持木棍棒打被害人头部,致人死亡,而蒙上了一层浓重的悲剧色彩。日前,岳阳中院对罗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罗某历经十余年的潜逃却最终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6月28日,是让罗某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一天,就是这一天,让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是这天之后,他隐姓埋名过起了十余年胆战心惊的逃亡生活。
当日,他和朋友周某挑着鳝鱼籇来到被害人杨某承包的莲田里放籇,装籇时损坏了莲田的田梗,杨某发现后上前制止,用锄头将已放置的籇勾出莲田并勾坏了几个,因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均叫来亲戚帮忙,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中,罗某拿起挑鳝鱼籇的木棍朝杨某头部猛击,杨某随后瘫坐不起,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告死亡。罗某因害怕对方报复而潜逃。直到2011年11月在东莞某建筑工地被抓获,结束了十余年的逃亡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在案发后长期潜逃,虽然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未对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故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故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罗某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14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