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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有樟树出售 骗取不义之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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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初勤 陈维新  发布时间:2013-07-01 09:18:48 打印 字号: | |
  虚构有樟树出售并可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事实,骗取不义之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吕某,男,48岁,平江县安定镇人。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吕某虚构有樟树出售并可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事实,将需要购树的被害人欧阳某某、肖某某分别骗至三市镇高和村、下沙村和加义镇高塅村选中三棵属他人所有的樟树。在取得被害方的信任后,于2013年1月1日,被告人吕某以挖树需要“定金”作为启动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肖某某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本案赃款被全部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挥聪明才智去挣钱固然是好事,但是,如果将聪明才智和精力用在设骗局骗取他人财物上,则是万万不可取的。
来源:平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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