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的被执行人郑某系一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平江法院通过在其单位扣留其工资的方式将该案执结。
2005年,在平江县某乡镇林业站工作的郑某在摩托车经销商刘某处赊了一台摩托车,刘某认为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不会出现赖账的行为。谁料郑某是个出了名的赖皮,赊了摩托车后便不见了踪影。刘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郑某甚至连法院开庭也没有参加。法院在郑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郑某偿付刘某摩托车货款6000元。由于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露面,案件在判决后很快就进入了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江法院的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对郑某强制执行,郑某每每要不是故意躲避要不是找借口拖延。2005年,法院干警曾到郑某的工作单位冻结工资,其单位告知郑某欠单位的钱,其单位亦在扣其工资抵债。2007年,法院干警对郑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仅履行了1500元。随后郑某下落不明,2011年5月,执行干警得到消息,郑某已回原单位上班,法院再次郑某单位执行,希望通过其单位督促郑某能主动履行,但郑某仍然置之不理,法院与其单位均已无法容忍郑某这种耍赖行为。法院到郑某单位扣留了郑某每月500元的工资,仅对其保留了最低生活费,通过两年的扣留工资收入,法院成功将该案的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完毕。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成本低是导致现在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按标准收取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能有效的提高被执行人违法成本,但在执行实务中往往难于兑现,通过多种途径的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成本,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方法。